Article 16
In force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结构改造,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房屋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
在农村宅基地自建自住房屋上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可以不办理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
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确认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使用人申请的,提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五)涉及共用部位的,提交共用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六)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改造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