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未按照标准建设停车引导设施,设置电子引导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公共停车场停业、歇业未及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擅自占用停车泊位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擅自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接坡等涂改、毁坏停车泊位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续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