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科学合理确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可以制定高于省规定的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并征求社会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每两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