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或者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未要求其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