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合理搭配树种、营造混交林,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