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治,对畜禽养殖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畜禽养殖户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第三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