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户):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500米以内;
(五)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沿线500米以内;
(六)仙女湖区管委会辖区内和分宜县环仙女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
(七)孔目江沿岸2000米范围内;
(八)袁河、袁惠渠两岸500米范围内;
(九)小(一)型以上水库周边500米范围内;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