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