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温汤地热水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执行已批准的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合理核定采矿权人取水量的;

(三)未制定温汤地热水的供应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的;

(四)未执行已批准的温汤地热水的供应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