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及配套设施的运行安全和维护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评估地下管线运行状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二)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排查和维护,做好记录,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并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监控;

(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地下管线发生故障和事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抢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及时更新信息,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