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医疗废物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

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