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投诉;
(三)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权。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