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其主要内容是:
(一)对孕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二)为孕产妇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三)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和咨询;
(四)筛查高危孕妇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五)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六)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七)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八)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