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文化遗产资源的调查、普查、整理、翻译、出版、研究和征集等工作;

(三)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对濒危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

(四)管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并监督使用;

(五)对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指导、监督;

(六)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单位和文化遗产传承乡镇(街道);

(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职责。

自治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