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水库水源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和完善水库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水库水源保护区域内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库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立即向市、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所在地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市、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