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水源保护区域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以及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水库水源保护区域内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不得侵占、破坏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