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费用。

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设计方案援助,或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收购,予以保护修缮。

保护修缮资金补助相关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