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衔接。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同步修改。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消防、地名等专业规划,有关部门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