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提议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提议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