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