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3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Article 20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由法制委员会建议、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废止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由法制委员会建议、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前款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案表决前,法制委员会应当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