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研究、审查,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研究、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