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社会稳定、民生保障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监督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

(六)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七)任免、撤销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任免、撤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和接受辞职的事项;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事项;

(八)领导和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九)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办理代表大会授权事项;

(十)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