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对初步拟定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法规案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由办公厅将文本和其他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