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

(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

(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