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有权机关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考核和进行评估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未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责任的;

(三)媒体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公益法治宣传教育责任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