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成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集中学习。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村民、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完善法治宣传设施,依托图书室、活动室、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通过法律咨询服务、法治文艺活动、法治宣传专栏等形式,培养城乡居民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引导城乡居民依法表达诉求、化解纠纷、维护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