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