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等要求,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合理优化养殖布局,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进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