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按照雨污分流、泥水并重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提高管网等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维护管理水平,增设溢流调蓄设施、溢流口净化设施,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对溢流口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溢流污染。
鼓励、支持污水处理厂进行尾水深度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提高再生水回用率。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