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