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