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利用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开播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公共视听载体,是指固定在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内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播放节目的视听显示装置,仅发布广告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