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支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政策、措施,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作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