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省气候资源区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并与有关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相衔接。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每五年修编一次。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的依据、原则和目标;

(二)气候资源及其承载力的现状、特点及评估;

(三)气候资源保护的重点和利用的方向;

(四)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措施;

(五)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项目建设;

(六)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宣传教育;

(七)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

编制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