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