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共有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按份共有人转让、抵押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请:

(一)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共同申请,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共有不动产因共有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三)共有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多人申请;

(四)不影响其他共有人权益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