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法律规定不得单独抵押的除外);

(三)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四)森林、林木等其他土地附着物;

(五)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抵押登记;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