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计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新增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擅自用水的;
(二)供水企业和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资料、报表、报告的;
(三)供水企业未核查用水计划予以正式供水的。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