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
(二)未经批准在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调查观测、采集标本等活动的;
(三)在缓冲区旅游、登山、探险、宿营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管理设施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对未经批准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调查观测、采集标本所得的资料和实物予以没收。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破坏保护管理设施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对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