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四)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具体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