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二)明知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不查处的;

(三)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依法公告的;

(四)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六)其他行政违法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