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60In force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Article 5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