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二)所有投标均未能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方面响应招标文件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在十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且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上述情形的,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