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住建、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级停车场专项规划并及时将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已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停车场用地,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

在综合交通枢纽、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和引导驾车人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