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施划、撤销路内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五百元的罚款。

擅自施划、撤销路内停车泊位或者在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影响车辆停放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立即清除或者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