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载明经营者名称、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停车场备案编号、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施划泊位线,设置通风、照明、排水、消防、监控等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四)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配建充电桩等设施;

(五)公共停车场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

(六)定期检查,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禁止停放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八)按照统一标准采集停车数据,并接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车信息系统,实时传输准确停车数据;

(九)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的,应当负责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工作,不得改变人防设施结构,影响防护功能;

(十)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停车场管理服务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