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划定适当区域供非汽车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不符合技术规范和配建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有20%以上的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