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发生地的区(市)人民政府报告。发生地的区(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害。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