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湿地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湿地,通过封育、补水、植被恢复、污染治理、水系疏通、岸线修复等措施,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绩效评价。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